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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3〕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3年9月2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一个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又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节无缝钢管。后张某某让其朋友黄某某(已于2021年2月死亡)帮忙将射钉枪和无缝钢管改装成了一把枪支,并将该枪支存放在其位于定西市**区***镇**村**社*号的家中。2023年9月8日15时许,张某某得知其被儿子举报后,就将该枪支扔到了门前的洋芋地里,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持有的枪支由射钉枪改制,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国                             

2023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