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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354号 

被告人陈小蓉,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7********,**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涪陵区**大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5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并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蓉开设赌场案,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小蓉于2015年在缅甸“果博东方”赌场参赌期间,结识缅甸“果博东方”网络赌场、“新金宝”网络赌场总代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将陈小蓉发展为网络赌场管理人员及下级代理。2015年至2020年4月期间,陈小蓉先后在缅甸、重庆等地,帮助张某某计算赌场账目、发放洗码费、招揽下级代理或赌客、为代理和赌客上下分周转赌资等。陈小蓉发展的下级代理及赌客有杨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陈小蓉通过陈某甲、李某某、代某某、陈某乙、罗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为张某某周转赌场资金及上分共计4400余万元。陈小蓉以其发展赌博业务产生的洗码量的1.8 % 、1.9 % 、2.0 % 从张某某处累计获利约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小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小蓉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手机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蓉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提供赌资结算、招揽下级代理、赌客并提供上下分服务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小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小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贵忠

检察官助理 罗德飞

                                               

2023年3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小蓉,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涪陵区**大道**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2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财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