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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代表李春秀:探索设置环境公益诉讼诉前保护禁止令
时间:2020-01-1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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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的人大代表,一直关注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缺乏具体约束性效力的诉前救济措施,常常出现不能及时防止损害的问题,2019年1月,我在重庆两会上提出了《关于探索设置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禁令的建议》。

现状:缺乏制止污染行为的诉前约束措施

我在检察机关走访时了解到,一家企业偷排污水,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当行政公益诉讼处理,检察机关向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请其依法履职、监督。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整治回复的期限是两个月,只有遇到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时,整治恢复期限才缩短为15日。如果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处理,起诉企业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原状,通常待法院判决生效,才能执行。

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或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环境损害侵权人没有停止侵权,因检察机关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措施或手段,不能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继续受损,环境污染可能仍然持续。

而在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完结后再要求环境损害侵权人赔偿损失或修复治理,环境损害已经持续扩大,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需要更大的成本。比如地下水污染,需几十年才能恢复原生态。

建议:设置环境保护诉前禁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

环境保护禁止令可以不用等诉讼程序走完或者是判决生效,直接在短时间里制止被申请人的环境污染行为。如果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拘留。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优势非常明显,法院可根据污染情况作出立即停止污染的裁定,防治生态破坏继续加大,将污染损失降至最低,可谓是“令行禁止”。

为此,根据公益诉讼工作的现实情况,我在重庆两会上提出了《关于探索设置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禁令的建议》。收到建议后,重庆市高级法院十分重视,与重庆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办理,并派员当面听取了我的意见。

我注意到,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也提出建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禁止令制度。这让我深受鼓舞,证明了建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禁止令的可行性。

回复:重庆已试行

随后,我收到了重庆市高级法院的回复,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已率先出台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诉前禁令,无需等待判决生效。

看到这份回复,我体会到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用微薄之力推动机制不断完善的幸福感。机制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近年来,我见证了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春秀/讲述 本报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李柏阳/整理)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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