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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47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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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惩治虚假诉讼工作中转变工作立足点和着力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指出了当前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我们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落实您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顶层设计。全国两会后至6月,我院张军检察长就虚假诉讼问题先后作出多次批示,要求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切实解决虚假诉讼问题。5月9日,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期代表学习班上,对您提出的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研究,持续发力,不断强化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我院张雪樵副检察长也多次对强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特别是提升监督质效提出具体要求。我们以贯彻落实您的建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顶层设计。一是召开专题会议。6月21日,我院在河南新乡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现场会,总结交流典型经验,研究部署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形势下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6月27日,在上海浦东召开的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建设”为主题的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经验交流会上,明确将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能力作为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内容。二是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6月13日,我院审议通过了“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院意见后即将会签颁布施行。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与该司法解释相衔接的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指导意见,同时,正着手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适度拓宽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解决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控告举报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受理不畅问题。6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涉“三大攻坚战”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治。三是加强对下指导。我院创办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虚假诉讼监督专刊)》,反映工作动态,总结成功经验,共享制度成果,发布典型案例,探讨前沿理论,回应社会关切。专刊和创刊号全文转发了您的建议,要求各地作为重点督办事项,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狠抓落实。我院还征集了各地2013年来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130件,将择优发布指导性案例。

二、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体制机制优势,在落实现有的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资源和力量。一是提倡检察长带头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成立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民事、刑事、职务犯罪检察等部门资深检察官等组成的专案组,统一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所涉的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各项业务,统一协调与公安、法院、监察委的工作衔接,确保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如,今年5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郭晓东检察长出庭支持该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引起强烈反响。二是逐步在省、市两级检察院建立虚假诉讼监督指挥协调中心。有关虚假诉讼监督的案件线索报省级检察院评估后制定实施调查核实方案。省内需要跨区划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必要时由省级检察院督办、提办、参办。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标志性、影响力案件,由高检院挂牌督办。今年6月2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虚假诉讼是举报中心受案重点之一。三是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方面的研发应用。我们正在加快研发能够通过设定相关罪名、关键词、异常关系等筛选条件和标准,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法院裁判文书网、电子卷宗、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互联网中自动检索、识别、判断出涉嫌虚假诉讼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三、进一步增强各职能部门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我们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共同实现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切实维护诉讼秩序,净化司法环境,捍卫司法公信,修复社会诚信。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我们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双向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有效转化证据,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和预防功能。二是加强与法院协作配合。对虚假诉讼骗取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中主动进行风险提示,支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并加强立案监督,支持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中自行纠正虚假诉讼形成的生效裁判、调解书,将集中纠正一批虚假诉讼导致的错误执行案件纳入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内容,共同防范法官参与虚假诉讼或者成为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工具和受害者。支持法院加快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在办案中发现诉讼失信行为人符合《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的,依法移送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是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协作配合。我院加强与银保监会的配合协作,共同对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部署开展类案监督,争取出台协作机制,将合作成功后把相关做法复制、推广到其他领域。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律师协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协作配合,完善和落实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发现和查证虚假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四是加强与媒体监督协作配合。建立快速通道,加强专业意见交换,共同把好舆论导向。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案件信息披露和曝光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检察白皮书等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普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建崇尚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法治文化,真正把诚实信用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根本要求。如,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2018年10月,我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届时,我们将把虚假诉讼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争取立法机关和全国人大代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加强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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