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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5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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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代表:

您与其他3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推动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推动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非常必要。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历经32年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已初具雏形,但距离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尚有一定距离。您所提建议都是关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未检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内容,非常有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推动落实。

一、关于建立专业未检办案队伍的建议。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责任,首先应立足于配齐配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力量,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级院、1000多个市县级检察院成立独立未检机构。但是,由于我国各个地方检察机关在人员编制、案件数量方面差异较大,在人员少、案件少的地方,成立未检机构存在很多困难和质疑。因此,我们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引导各省级院、地市级院成立独立未检机构的同时,研究制定基层检察院未检办案组织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以独立机构为主,未检检察官办公室、未检办案组、集中管辖等形式为辅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织体系。同时,拟对全国未检部门的名称、职能和受案范围进行统一。中央编办认为,对于是否成立专门机构,应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精神,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检察工作力量配备情况等因素科学研究制定。中央编办同时指出,确实不能保留专门机构的,保留独立的检察官工作组是有合理性的,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积极探索。

二、关于深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建议。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的检察监督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事关千家万户核心利益,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案件,积极提出建议或支持有关部门、个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先后监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严禁向未成年学生销售“水晶泥”、“牙签弩”、“电子烟”等有毒有害玩具、不卫生食品,严肃整治违规开设网吧等问题,取得很好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全面综合保护,其中把未成年人监护权、抚养权、教育权作为了监督工作重点。试点结束后,将适时在全国推广。二是在加强刑事诉讼、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其他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责问题,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隐患。三是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开展公益诉讼;对于产品质量等其他领域侵害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探索开展支持起诉等工作。四是坚持每年突出一个重点领域或者重点问题进行监督,今年专题开展对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的监督。五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争取把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体现到法律中。

三、关于依法依规实行有效监督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确实应当引起重视。我们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下,应以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主体为宜。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只有负责监督考察才能更全面更深入了解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真实情况,在附条件不起诉期满后准确做出诉或不诉的决定。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了解他们个人情况,由检察机关继续进行帮教考察,效果会更好。与此同时,我们也会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您所提出的问题。一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依法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并通过引入听证程序等方式,不断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透明度。二是规范帮教考察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对监督考察的内容、方式、工作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如,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建立由检察机关、司法社工、社会观护基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各方组成的考察帮教小组等。三是规范帮教考察期满后的评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规定考察帮教小组应当为考察对象制作个人帮教档案,对考察帮教活动情况及时、如实、全面记录,并在考察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定,出具书面报告。四是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建立观护基地,联合爱心企业、志愿者共同做好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这样既能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把帮教考察工作落到实处,又能在考察期满后,听取司法社工、观护基地的意见,确保做出决定的公正性、准确性。有的地方还探索把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在一起,也起到很好作用。

四、关于司法实践中避免重保护轻打击的建议。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宽容不纵容,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实践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依法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一方面,对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减少羁押定罪对他们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依法惩处,保持必要的警示作用,保护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权益。下一步,我们将高度重视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坚持把帮教贯穿办案始终。一是进一步提高社会调查的比例和质量,健全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甄别机制,推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准纠治和个性化帮教。二是加强跟踪帮教,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建立全国未成人检察部门异地协助平台,解决异地帮教考察难的问题。三是推动建立亲职教育机制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临界预防机制。

五、关于探索对未成年人有效地矫正保护制度的建议。近年来,为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高危未成年人的管理和处理难题,上海浦东、四川资阳等地检察机关借助信息化、大数据手段,从高危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预防帮教着手,加强精准临界预防。一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共享数据库,实施“三色预警”。对涉罪未成年人,根据违法犯罪的情况和个性特征,以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等级,开展差异性帮教。二是整合多部门职能,构建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成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群团组织公开开展帮教预防工作。三是借助网格化平台,探索网格化预防帮教新模式。社区网格员通过“数据采集、精确界定、靶向施策、巡查监督、激励考核”五步工作法,保证高危未成年人预防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引入专业力量,提升预防帮教专业化水平。引入律师、社工、志愿者和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高危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预防帮教工作,提升预防帮教专业化水平。这些探索取得很好效果,我们已经把他们确立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加强指导,准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适时在全国推广。

六、关于连接协调社会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议。近年来,我院和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努力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但面临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办案缺乏法律依据;经费不足、专业力量缺乏;长效机制建设不完善;缺少专门转介机构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重视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与团中央的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推动专业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组织的发展,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机构,将两家会签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落到实处。二是提出加强和规范观护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观护基地的职能任务、建设标准、管理制度、效能评估等予以明确,实现观护基地规范健康发展。三是推动建立“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维权岗创建活动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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