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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824号(政治法律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2-11-2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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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

贵党提出的《关于改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提案》收悉。感谢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我院对提案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定位,不断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正如提案中指出的,检察建议还存在制发程序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支撑机制匮乏等问题。对此,最高检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检察建议工作,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一、关于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和规范性,做到品质“刚性”的问题

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做到“刚性”的前提。为提升检察建议质效,最高检狠抓检察建议工作制度建设。2019年修订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性质、制发原则、类型、适用范围和制发程序等。同时,配套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通过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与全院综合协调督导相结合的制度机制,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2021年年底,最高检又印发《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上述文件对提案中所提到的检察建议的线索受理、制发过程、督促落实、结案反馈、归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全国大部分省级检察院都制定了贯彻落实《工作规定》的实施细则。目前制发检察建议均在统一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工作中,上一级检察机关通过事前的问题解答,程序上的审核备案,事后的质量评查等机制,对下级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关于提案提出的“由办案单位上一级检察机关统筹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问题,我们认为,这对于提升检察建议的质效具有积极意义。《工作规定》《问题解答》对检察建议在层级对应的基础上,规定了坚持必要审慎制发原则。比如,市、县级检察院办理案件中,涉案单位属于全国或者本省知名的大型公司、企业总部,或者国家级和省级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办案单位应当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后制作检察建议书,并由省级检察院转送被建议单位。在向涉案单位以外的被建议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还应特别注意制发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级别与被建议单位的级别、规模等相对应。办案检察院认为需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同级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制发,或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涉案单位以外的民营企业,应由省级检察院从企业规模、知名度、存在问题的范围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由适宜的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提案内容,继续加强对检察建议制发主体和相关程序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发流程和质量管控机制。

二、关于构建检察建议支撑机制,实现程序“刚性”的问题

提案中指出,为进一步打造优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产品”,要构建四大支撑机制,实现程序“刚性”。

一是关于构建调查核实机制。调查核实是检察建议制发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最高检正就调查核实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总结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存在的问题,拟针对健全调查核实的具体手段和保障措施等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不断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二是关于完善智力支持机制。“借助外脑”是提升检察建议专业性、针对性的重要途径。《工作规定》明确对于事项重大、事实复杂、专业要求高、落实难度较大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举行公开听证,确保检察建议发送对象正确、指出问题精准,于法有据、切实可行。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邀请行业专家、代表委员等共同参与,为提高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和精准性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关于强化质量监管机制。严格的质量监管机制是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工作规定》建立了检察建议审核备案制度,规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备案,以便上级检察院了解掌握检察建议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为保证检察建议优质、严肃和权威,《工作规定》要求各类检察建议书均应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检察院名义统一编号发出。最高检从2018年9月起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全国检察建议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逐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

四是关于探索支持配合机制。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被建议单位的配合是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的关键。《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抄送制度,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最高检多次作出部署,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目前,已有河北、上海、江西、广东、云南、陕西等15个省区将检察建议的回复或采纳情况列入省级党政机关考评指标。一些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出台了相关意见决议。比如,陕西省委政法委、依法治省办、平安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办理工作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三、关于强化检察建议执行力度,提升效果“刚性”的问题

检察建议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工作规定》从创新宣告送达、明确被建议单位回复期限、完善督促落实措施、建立通报和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对强化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工作作出专门规定。检察建议承办检察官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办法》以促进检察建议落地落实为导向,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抓检察建议有关工作。通过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与全院综合协调督导相结合的制度机制,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中的问题,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2018年至2021年,检察建议的回复率从62.0%上升至87.6%,采纳率从91.3%上升至98.9%。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契机,推进各级检察机关抓深抓实检察建议工作。一是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常态化检查检察建议书质量及回复采纳情况,逐件跟进督促落实。二是进一步用好磋商、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持续推动“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落实。三是宣传好优秀检察建议案事例,增进理解、凝聚共识,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四是着力增强发现问题的敏锐性、调查的充分性、建议的精准性、整改的可能性、落实的参与性,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促使被建议单位主动接受、积极整改、及时回复,不断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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