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温某某等人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放贷软件,以快速审批、低息等“卖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从本金中预先扣除40%服务费作为利息,在软件后台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用于催债,并通过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收付款。廖某等人在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开发运营上述第四方支付平台。该平台用假冒的“虚拟货币”吸引群众“炒币”,群众购买“虚拟货币”时,平台的收款账户实际为非法放贷软件借款人的个人账户,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帮助非法放贷软件完成了支付结算。2020年1月至4月间,上述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从事资金结算逾人民币8亿元。
温某某等人利用网络非法放贷,廖某等人未取得许可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转移和变现网络黑灰产业的违法所得,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2021年7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温某某、廖某等10人提起公诉,前述10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广泛运用于金融领域,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给司法办案带来新的挑战。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非法金融活动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资金流向不透明,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检察机关在全链条惩治非法金融活动的同时,协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规范金融创新活动。检察机关提醒,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无照驾驶”小心触犯刑法。广大群众要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理性投资,不盲目跟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警惕因炒虚拟货币沦为“跑分”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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