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唐某某通过淘宝和微信联系了一家售卖假冒某槟榔注册商标的槟榔产品的店铺。唐某某多次从该店铺以10.5元/包的价格(正品建议零售价30元/包),批量进购包装上更改了销售地区和生产日期,并假冒了某槟榔注册商标的槟榔成品。唐某某在不具备某公司销售授权的情况下,将该槟榔产品在自家注册的网络平台中上架销售,直至2024年6月份该店铺因销售假槟榔被网络平台封禁。经查明,唐某某的网络平台店铺总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槟榔21877单,销售金额350392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2025年3月13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唐某某后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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