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津二分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杨国徽,男,2005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0111*****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邯郸涉县********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9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被天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国徽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国徽参与实施多起盗窃摩托车和车内财物的行为,其中,查实杨国徽参与盗窃摩托车共5辆,盗窃车内财物共2起,共计价值247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4年7月23日凌晨,杨国徽、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去河北省武安市盗窃。杨国徽驾驶摩托车拉载杨某某至武安市**小区外,趁深夜街道人少之机,杨国徽在旁望风,杨某某拉拽路边停放汽车车门,被害人张某甲的黑色**汽车(牌照号:冀DW5****)车门未锁被拉开,杨某某从副驾驶手盒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7900元。杨国徽、杨某某连夜返回住所,将所窃钱财俵分并挥霍。

2.2024年8月7日凌晨,杨国徽、杨某某经共同商议谋划后,决定到涉县更乐镇天津铁厂拉车门盗窃。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杨国徽至天铁神黄居委会门前的路上,杨国徽在现场望风,杨某某从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汽车(冀D2****)内盗窃了两条细支“荷花”牌香烟及100余元现金,后将香烟及现金平分。

3.2024年8月15日凌晨,杨国徽伙同杨某某驾驶电动车至涉县更乐镇南池村,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楼下车棚内的银灰色**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二人把摩托车骑坏后,将该车出售获得赃款130元,二人将赃款平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1567元。

4.2024年8月27日凌晨,杨国徽伙同杨某某驾驶电动车至天铁**生活区8号楼,把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东侧空地上的蓝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二人把摩托车骑坏后,停放在309国道神头乡神头村村口桥下。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4767元。

5.2024年8月28日凌晨,杨国徽伙同杨某某驾驶电动车至**生活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二人把摩托车骑坏后,停放在神头乡神头村一汽修厂门口。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131元。

6.2024年9月8日凌晨,杨国徽伙同杨某某驾驶电动车至**生活区,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银灰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丢弃至涉县更乐镇鑫源市场东南侧角落。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150元。

7.2024年9月8日凌晨,杨国徽与杨某某在窃取并丢弃祝某某的银灰色**牌二轮摩托车后,再次至**生活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楼下的银灰色**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等物证照片;2.被盗车辆销售发票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国徽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国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国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宁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国徽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