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津二分检刑诉〔2024〕29号 

被告人王雪,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824****,*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楼**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4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被告人王雪因生活拮据遂生盗窃之念。同年5月至8月间,王雪使用折叠小推车、改锥、钳子等工具于凌晨先后十余次在本市河东区**生活区及河北省涉县更乐镇等多地,窃走居民小区内停放的电动车电池组20余组并予以变卖。经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被盗的13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245元。

2024年8月29日,被告人王雪在本市河东区**家园附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锥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雪的供述和辩解;6.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手机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新

                                 检  察  官 李  宁

检察官助理 孟东庆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雪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