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刑诉〔2023〕69号
被告人马爱兵,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90224****,*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3年6月7日被沈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晶杰,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70721****,*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抚顺市望花区**路**段**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3年6月7日被沈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爱兵、王晶杰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被告人马爱兵使用微信等网络通讯软件联系境外的周某某(微信名称“**”,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提供其朋友被告人王晶杰的身份信息接收藏毒的国际邮件。2023年5月26日,周某某从境外寄送的藏毒邮件经北京市入境,在沈阳市办理通关后到达抚顺市望花区**街道**社区**院内王晶杰经营的馒头店,王晶杰接收后马爱兵来到该处当场拆包取出毒品。马爱兵吸食后向周某某提出毒品质量不好,对方同意换货并让马爱兵将该毒品寄到深圳,马爱兵便让王晶杰按照周某某提供的信息寄给深圳**菜鸟驿站林某某(另案处理),之后将周某某补发的毒品图片发送给王晶杰。同年6月4日,周某某从境外寄送的藏毒邮件经北京市入境,到达沈阳海关检验时发现毒品,6月7日,公安机关跟随该邮件来到抚顺市将接收邮件的王晶杰及随后赶到的马爱兵抓获。经鉴定,毒品净重4.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手机等物证;邮路信息、出入境记录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马爱兵、王晶杰及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兵、王晶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以邮寄方式走私毒品进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马爱兵、王晶杰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天
检察官助理 张杨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马爱兵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晶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4册,内附光盘3张
3.物证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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