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石检刑诉〔2023〕12号
被告人吴和平,男,1963年0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0921****,**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栋**单元**室,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和平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3年9月13日向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于同年10月1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害人卫某甲(男,殁年50岁)向被告人吴和平借款2万元。2021年,经吴和平催要,卫某甲归还7000元借款,剩余欠款尚未还清。2023年8月2日19时许,吴和平与其哥哥及朋友在黄石市工人文化宫附近吃饭,饭后吴和平欲找卫某甲还钱,遂借其朋友的电动车前往卫某甲家中,找卫某甲讨要欠款。卫某甲因担心欠债一事被家人知晓,便带领吴和平离家行至宋家滩湾路口石桥处商谈还款事宜。期间,卫某甲电话联系吴和平哥哥,欲让其劝吴和平回家未果,后吴和平与卫某甲发生言语争执,吴和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朝卫某甲胸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逃跑途中,吴和平分别电话联系其哥哥及朋友等人,告知其捅刺卫某甲一事。当晚20:50许,卫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卫某甲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工具刺杀胸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晚22时许,吴和平在大棋路下刘湾公交站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水果刀一把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例等书证;3.卫某乙、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吴和平的供述和辩解;5.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字:[2023]9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道路监控视频、卫某甲家庭监控视频及手机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和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法院
检 察 官 高松虎
检察官助理 卢 惠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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