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5〕24号

被告人李定江,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516****,*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安龙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0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定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20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定江和其妻子被害人罗某甲、亲属罗某乙夫妻在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巷**号蔡某某经营的自动机工厂李定江的宿舍内吃饭喝酒,饭后罗某乙夫妻先离开回到自已的宿舍,被告人李定江躺在宿舍内床上休息。期间,被告人李定江与被害人罗某甲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定江拿起放在睡床边四方桌上的一把黑色折叠刀刺向被害人罗某甲左大腿内侧,被害人罗某甲被刺后流血不止,走到宿舍门口喊罗某乙后倒地,罗某乙听后到被告人李定江宿舍门口,被告人李定江见状便上前将被害人罗某甲抱起坐在床上,并拨打120电话求助,再打电话给老板蔡某某,让蔡某某继续帮忙拨打120,蔡某某到场后报警,后被告人李定江随到场的120救护车将被害人罗某甲送至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救治,当天被害人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符合被锐器刺伤左大腿致股动脉离断、股静脉不完全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罗某甲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

2.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罗某乙、张某某、韦某某、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林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定江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局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24]626号鉴定书、汕公(司)鉴(DNA)字[2025]195号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汕澄公(司)鉴(法尸)字[2024]106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定江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

检  察  官 郑艳丽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定江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

3.涉案财物折叠刀随案移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