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4〕20号

被告人罗永,男,1985年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204****,*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公寓**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3年10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3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永涉嫌故意杀人案,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4年1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同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2日,被告人罗永在广东省**有限公司第三分厂车间上班期间,因不满工作安排,与工厂主管被害人朱某甲发生争吵,后经工厂经理江某某调解平息争端。

同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罗永在上述车间上班时,因不满上一道工序的工人未完成工作,找到主管被害人朱某甲反映情况,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争吵间,双方重提22日争端,被害人朱某甲表示要另找工厂领导来处理被告人罗永,并让罗永不想做就滚。被告人罗永被激怒,挑衅质问被害人朱某甲信不信要弄死他,朱某甲表示罗永不敢,并转身抱手侧背对着罗永站着。被告人罗永从机器旁输送带上拿起一根钢棒朝被害人朱某甲后脑勺砸打下去,被害人朱某甲即刻受伤趴倒在地。被告人罗永隔着输送带继续持钢棒砸打被害人朱某甲腰背部一下,因用力过猛,钢棒脱手掉落地上。后被告人罗永翻过输送带,再次从输送带上拿起另一根钢棒继续对被害人朱某甲的腰背部进行砸打。后同车间工友赶来夺下被告人罗永手中的钢棒制止其行为,并拨打120、110报警。被害人朱某甲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罗永则留在现场直至公安民警到场将其控制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死因系钝性暴力作用致脾破裂大出血、重型颅脑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方形钢棒两根;

2.书证:澄海凤翔派出所接处警110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汕头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等;

3.证人黄某某、江某某、朱某乙、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永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

检  察  官 黄婷婷

                              检察官助理 郑梓堉

                               2024年3月29

                                

附件1.被告人罗永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伍册(含光盘9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