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吴海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9********,*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琼****”船船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1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丰收,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5********,*族,小学文化程度,“琼****”船轮机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行政村**村,住原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5月1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海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1********,*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住浙江省象山县**乡**村**组**号。2007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月16日被假释。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7月13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3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四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9********,*族,小学文化程度,“琼****”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乡**行政村**村,住原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5月1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显,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族,初中文化程度,“琼****”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7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5月1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建磊,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71********,*族,小学文化程度,“琼****”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乡**村,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2014年8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5月1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卫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9********,*族,初中文化程度,“琼****”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乡**行政村**村,住原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5月1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兵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1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三亚海警局于2021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吴丰收、杨四光、金海艇、杨显、韩建磊、王卫忠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金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浙江**修造有限公司建造的“琼****”船已经建造完毕,恰好此时金某某因故需赶回黑龙江,打算将船先放在造船厂。被告人吴海兵便向金某某提出想要租用该船,双方商定租金为每年8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并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吴海兵先向金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承诺一个月后再支付40万元,其余钱款后期再支付。
2021年2月至3月中旬,吴海兵先是招募了被告人吴丰收担任轮机长,然后又招募了被告人韩建磊和被告人杨显作为船员,吴丰收又介绍了被告人杨四光和被告人王卫忠分别担任船员和厨师。在此之前,吴海兵便与被告人金海艇约定,由吴海兵负责提供柴油,金海艇联系需要购买柴油的渔船主,吴海兵驾船至约定海域将柴油过驳给这些渔船,渔船主将油费转到金海艇的银行账户,金海艇每吨柴油扣除50元的提成后再将剩余油费转到吴海兵指定的周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
2021年3月中旬,“D****”油船在台湾台中港加油约5700吨后出发,在台湾屏东县小琉球岛外海域加油约1400吨,随后前往北纬20°10’,东经120°05’附近海域(我国领海)。2021年3月24日,吴海兵等人驾驶“琼****”船从浙江台州健跳港出发,于2021年4月19日到达北纬20°11’,东经112°58’海域(我国领海)靠近“D****”油船。当晚,吴海兵通过船用高频15频道与“D****”油船管事颜某某联系,颜某某确认油款已打到指定账户后,吴海兵将一张一元人民币纸币交给颜某某,该纸币编号后四位为双方此前约定的暗号,颜某某核对无误后,“D****”油船将输油管抛至“琼****”船,吴海兵和所有船员一起将输油管拉至油舱过驳柴油,待“琼****”船16个油舱装满后过驳结束,颜某某提供的出货单照片显示,共计过驳了300吨柴油。随后“琼****”船前往海南附近海域(我国领海),并先后给十几艘渔船过驳柴油。2021年4月27日23时10分许,“琼****”船前往三亚湾以南约15海里海域(我国领海)准备给渔船过驳柴油时,遇到了三亚海警局23505、23602执法艇,三亚海警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要求该船停船接受检查,但吴海兵拒不停船,反而加大马力向东南方向全速逃窜,并让吴丰收、杨四光将船两舷防撞轮胎和缆绳割断,以阻止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此外,吴海兵还将航海日志删除,将导航仪隐藏,将手机扔掉以毁灭证据。三亚海警执法艇持续对该船进行喊话、警告、拦截、紧追,但该船继续逃窜,并在逃窜过程中撞到三亚海警执法舰艇23505艇,导致该艇右舷塌陷,部分装备损坏。2021年4月28日12时49分许,海警执法舰艇成功拦截“琼****”船,并控制吴海兵、吴丰收、杨四光、杨显、韩建磊、王卫忠六名被告人。在停船之前,吴海兵要求所有船员统一口径,称船上所载的柴油是从浙江台州购买的。
2021年4月29日7时许,该船靠泊三亚市港务局码头。2021年4月30日,三亚海警局将吴海兵、杨显、吴丰收、王卫忠、韩建磊、杨四光传唤至三亚海警局接受调查。2021年7月13日,金海艇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镇被抓获。
三亚海警局执法艇受损情况经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海南分公司认定,修复金额为2,083,000元。查获的“琼****”船油舱内剩余柴油经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称量,核定柴油数量为242,540升,经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柴油密度为838.8kg/m³。经海口海关关税处核定,吴海兵等人购买走私柴油300吨用于在境内销售牟利,涉嫌偷逃应缴税款733,16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扣押的“琼****”船、船舱内残存柴油242,540升等物证;
涉案船舶、出货单的照片,海关核税证明书,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海南分公司检验评估报告,银行流水,通话清单等书证;
颜某某、段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吴海兵、吴丰收、金海艇、杨四光、杨显、韩建磊、王卫忠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颜某某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7.船舶碰撞视频、现场勘验视频、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经查实,三亚海警局将查获的“琼****”船油舱内柴油24,250升变卖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得款780,584.90元,现存放于三亚海警局账户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丰收、金海艇、杨四光、杨显、韩建磊、王卫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兵、吴丰收、杨四光、杨显、韩建磊、王卫忠直接向走私船只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柴油用于在境内销售牟利,涉嫌偷逃应缴税额733,160.72元,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兵、吴丰收、杨四光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造成经济损失达2,083,000元,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海艇与吴海兵通谋,为其提供账户用于收取卖油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兵、吴丰收、杨四光在实施走私犯罪的同时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并罚。
被告人吴海兵在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吴丰收、杨四光在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海艇、杨显、韩建磊、王卫忠在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丰收、金海艇、杨四光、杨显、韩建磊、王卫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海警局账户内780,584.90元为走私柴油变现所得,建议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万轩
检察官助理 易 斌
2021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海兵、吴丰收、杨四光、杨显、韩建
磊、王卫忠、金海艇均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款物见《未随案移送的扣押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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