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三分院刑诉〔2024〕7号
被告人史傳聚,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918****,*族,初中文化,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号,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11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傳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4年1月17日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4年1月19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10日,被告人史傳聚与被害人张某甲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4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史傳聚多次要求张某甲辞职离开重庆市涪陵区。2023年11月6日17时许,史傳聚到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内拦截张某甲,要求张某甲辞职离开引发争执,史傳聚遂用随身携带的刀捅刺张某甲胸腹部、背部等部位,致张某甲胸主动脉、肝脏贯通创;右肾上、上级破裂等多处受伤而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胸主动脉、肝脏、左肺、右肾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史傳聚逃离现场。2023年11月6日23时许,史傳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警在重庆市涪陵区**路公路边将被告人史傳聚抓获。到案后史傳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离婚协议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史傳聚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毒化)[2023]4247号、涪陵公鉴(病解)[2023]65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被告人史傳聚手机聊天记录、案发当天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傳聚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傳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杰
检察官助理 程可琴
2024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史傳聚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8册、光盘23张、刀具1把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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