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4〕1号
被告人杨助仁,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124****,*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村民小组**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9月11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绍飞,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317****,*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村民小组。2002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18日因吸毒被芒市公安边防勐嘎边防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被责令社区戒毒。2021年8月24日被陇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4月3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双斌,曾用名李双兵,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128****,*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乡**村**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4月3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绍飞、李双斌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杨助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将两案合并审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初,被告人杨助仁、李绍飞找到中山**糖厂车队队长的被告人李双斌,提出利用李双斌出境至缅甸拉运甘蔗的便利,让李双斌通过在拉运入境的甘蔗中进行夹藏的方式走私一批卷烟入境。2023年4月2日,被告人李双斌邀约驾驶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夹藏有卷烟的云N2****和云N3****甘蔗车从缅甸坐渡轮到105渡口入境至芒市中山乡。入境后李双斌联系了驾驶员饶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让二人把在境内收购的甘蔗拉运至中山小街岔糖厂方向路口修理厂附近的路边停车等待。待李双斌、张某某到达时,李双斌安排张某某与饶某某换车,并将张某某驾驶的云N3****车牌拆下来装到饶某某车上,并安排饶某某开着装有卷烟的甘蔗车驶向中山乡小清河明子山脚卸货。李双斌则与蒋某某换车,并将自己驾驶的车牌云N2****拆下来,放到蒋某某驾驶的车辆,安排蒋某某跟着饶某某到明子山脚卸货。李双斌、张某某则驾驶着从境内收购的甘蔗车去糖厂完成交付。饶某某、蒋某某按照李双斌安排将藏着卷烟的甘蔗车开到明子山脚卸货后便离开了现场。
被告人杨助仁、李绍飞雇佣了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到明子山脚卸货现场准备将走私入境的卷烟拉运到芒市。在搬运卷烟的过程中,因得知警察来了,杨某甲便让杨某乙驾驶云NB****车辆往明子山上逃跑。杨某乙在逃跑过程中,将车上拉运的卷烟丢弃在小清河明子山岔波革寨的路边。后德宏州公安局民警在明子山脚卸货现场查获红山茶(软)2500条,云烟(紫)2000条,红河(硬88)50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00条,红塔山(硬新势力)1000条,红塔山(硬经典)3000条,红河(软甲)2500条,“KABAUNG”卷烟7000条。在小清河明子山岔波革寨的路边查获丢弃的“KABAUNG”卷烟14444条。经鉴定,本案查获的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4594704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2586638.57元。
另查明,本案被告人李绍飞、李双斌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杨助仁系网上追逃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助仁、李绍飞、李双斌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共同将普通货物从境外走私入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双斌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绍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绍飞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绍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绍飞、李双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双斌承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朗超
2024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助仁、李绍飞、李双斌现羁押在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16册、光盘3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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