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4〕123号
被告人赵建红,男性,1984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416****,*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5月2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4年6月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15日以被告人赵建红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查看案发现场,并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25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赵建红在瑞丽市市民公园醉酒后,因与被害人万某某发生口角,两次推倒被害人万某某,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面部数拳,用脚踢打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万某某死亡。在场一同饮酒的有杨某某、张某某、潘某甲、潘某乙4人。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系外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永华
检察官助理 李宗华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建红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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