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25〕417号
被告人边志泉,男,1963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0807****,*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镇**区**号楼**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3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志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边志泉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边志泉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HN****)行驶至本市海淀区沙阳路前章村路口西200米时被民警查获。当日22时45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边志泉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边志泉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告人边志泉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液样本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志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志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志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边志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瑶
检察官助理 周珂温
2025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边志泉现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38131****;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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