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25〕15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2001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524****,*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4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婷婷,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至今,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老王论坛”通过互联网向本市海淀区等地传播大量黄色视频,经鉴定其中181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24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3年21日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