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4〕219号
被告人梁继伟,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915****,*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市场**区**排**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继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梁继伟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在招商银行北京**支行办理银行卡(卡号:62148319********)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日下午梁继伟在招商银行北京**支行将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00元取现交予QQ昵称为“天天”的男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经查,梁继伟银行卡收到的人民币500000元转账资金系陈某某被诈骗的资金。
2024年7月12日,被告人梁继伟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室**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4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继伟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取款凭证、取款录像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退赃收据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继伟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录像、手机微信聊天数据光盘等;5.其他证据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继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继伟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继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继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继伟的家属代其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继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庚
检察官助理 孙亭晚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继伟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含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支票(退赃款4000元)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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