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4〕230号
被告人朱琼(绰号“娜娜”),女,1993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805******,*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丽梅(绰号“静怡”),女,2000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208****,*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圳鹏(绰号“小飞”),男,1998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204****,*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琼、朱丽梅、朱圳鹏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案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4年10月24日至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蔡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成立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专门针对境内中国居民从事诈骗活动。2019年9月,蔡某甲等人将该犯罪集团迁至柬埔寨金边某产业园区。次年1月,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手该犯罪集团,继续针对境内中国居民从事诈骗活动,并不断扩张。该集团下设市场部、技术部、资源部等多个部门,主要手段为:用微信等工具向“客户”推广赌博软件“700娱乐”,诱骗被害人逐渐加大赌资投入,在被害人大额充值下注后通过后台控制赌博结果,使其输掉赌资。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间,该犯罪集团市场二部组员黄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先带被害人于某某(居住在本市门头沟区)网络赌博,后以“陈立民”的身份与于某某网恋,并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为由,分多次骗取于某某共计831万余元。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朱琼、朱丽梅、朱圳鹏先后出境至柬埔寨,参加该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朱琼于2019年3月加入该犯罪集团,历时7个月,先后为市场部、客服部组员。已退缴1万元。
被告人朱丽梅于2018年12月加入该犯罪集团,历时7个月,为市场部组员。已退缴2万元。
被告人朱圳鹏于2019年4月加入该犯罪集团,历时3个月,为市场部组员。已退缴8400元。
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朱琼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月24日,被告人朱丽梅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云南瑞丽市**玉石店其工作处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月25日,被告人朱圳鹏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材料、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肖某某、钟某某等人,同案人员蔡某乙、谢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丽梅、朱琼、朱圳鹏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退缴凭证、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琼、朱丽梅、朱圳海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赌博等手段,诱使被害人充值、转账,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丽梅、朱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圳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 郑潇扬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琼、朱丽梅、朱圳海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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