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4〕166号
被告人陈俊杰,男,2005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0527****,*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杰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10日15时至17时间,被告人陈俊杰在门头沟区医院内,趁其陪同被害人褚某某看病并使用褚某某手机协助交纳医药费之际,分五次将褚某某手机账户内的人民币2.86万元转至自己微信内,后删除褚某某手机内转账记录。所转钱款均被陈俊杰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退赔。
被告人陈俊杰于2024年5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附近等待民警并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账户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俊杰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俊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俊杰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莹
检察官助理 王寄雪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俊杰现羁押于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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