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5〕88号 

  被告人李淞,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423*****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4年12月,被告人李淞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经营**电器经营部。202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淞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经营部用于日常收款的二维码提供给他人(微信昵称“深山老人”)接收资金,并按照对方指示将收取的资金取现后兑换成虚拟货币转出,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经查,该收款二维码共计转入资金人民币250余万元,已查明的有69866元为被诈骗资金,其中有5000元为本市门头沟区姜某某被电信诈骗资金。

2024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淞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中城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5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淞的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退赃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淞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恢复和提取的手机数据、执法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淞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淞的家属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淞的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异常资金流水尚未查明,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庚

                                               检察官助理 张璐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淞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册(含光盘六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支票(退赃款四万元)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