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4〕643号 

被告人陈言军,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130*****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抢劫,2009年7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八个月;因盗窃,201l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2012年4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2013年4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2014年3月6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2015年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2021年8月9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23年5月18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4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24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24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言军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陈言军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北站广场负一层****餐厅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张某某****牌斜挎单肩包一个,内有散粉一盒、口红一支。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单肩包价值人民币3966元。

被告人陈言军于2024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照片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言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辨认笔录:马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8.其它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言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言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言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罗楚含                                    

2024年11月15日                                  

附注:1.被告人陈言军现羁押于西城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换押证》一份;5.《证人名单》一份;6.《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