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5〕176号
被告人史勇明,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51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楼。因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3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4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勇明招摇撞骗案,于2025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史勇明及其辩护人张宗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底,被告人史勇明与被害人贾某某相识,史勇明谎称自己是警察。2024年12月21日,史勇明以办案需要200元周转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200元。2024年12月23日,史勇明又称需要100元周转,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00元。2024年12月24日,史勇明谎称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贾某某帮忙配合贷款并交付给自己,由中介指导贾某某在新网银行APP上成功贷款87888元,后贾某某相约史勇明到天桥派出所开具证明时被民警发现,钱款未交付。
2024年12月24日,被告人史勇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贾某某与史勇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勇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史勇明手机数据信息鉴定;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勇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勇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中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勇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勇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史勇明具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部分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赔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苗苗
检察官助理 崔根源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史勇明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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