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5〕176号 

  被告人史勇明,男,1988年5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9880518*****,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楼诈骗罪,于2024年7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4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5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勇明招摇撞骗案,于2025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史勇明及其辩护人张宗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底,被告人史勇明与被害人贾某某相识,史勇明谎称自己是警察。2024年12月21日,史勇明以办案需要200元周转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200元。2024年12月23日,史勇明又称需要100元周转,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00元。2024年12月24日,史勇明谎称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贾某某帮忙配合贷款并交付给自己,由中介指导贾某某在新网银行APP上成功贷款87888元,后贾某某相约史勇明到天桥派出所开具证明时被民警发现,钱款未交付。

2024年12月24日,被告人史勇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贾某某与史勇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勇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史勇明手机数据信息鉴定;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勇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勇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中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勇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勇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史勇明具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部分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赔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检  察  官 冯苗苗

                              检察官助理 崔根源

                               2025328

                                

附件

1.被告人史勇明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