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5〕494号 

  被告人王翠巧,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1025*****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现住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翠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翠巧在他人指使下,提供自己工商银行账户信息。2024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翠巧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在本市丰台区万达广场菜百黄金店内,使用电信诈骗被害人任某某汇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1万元中的人民币502800元购买黄金。

    被告人王翠巧于2024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1部,金条8块及扣押材料等;2.书证:销售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翠巧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翠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翠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翠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5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手机1部,金条8块,退缴人民币1000元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