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3〕731号
被告人程京雨,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8********,**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于2023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京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21日3时许,在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时代广场南十字路口西北角处,被告人程京雨与被害人侯某某、成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互殴,造成侯某某、成某某、程京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程京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相互谅解。
被告人程京雨于2023年6月2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京雨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及工作说明;6.书证:就诊材料、调解协议;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京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京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洪梅
检察官助理 王禹潼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京雨现于其住处候审(电话:176006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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