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4〕355号
被告人许佳贞,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楼**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13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于2018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23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佳贞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佳贞于2024年4月5日1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羊耳峪北里四季果蔬店内,盗窃店主董某某(男,35岁,辽宁省人)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iPhone 13 Pro Max(内存256G)手机。经鉴定,iPhone 13 Pro Max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40元。2024年4月11日,许佳贞在房山区城关街道商业街被民警查获。2024年4月12日,民警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董某某。许佳贞持有的蓝白色手提袋等物品已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佳贞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许佳贞微信账号页、扫码付款页照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询问视频,辨认视频,抓获视频,讯问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佳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佳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佳贞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佳贞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伟
检察官助理 吴存伟
2024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许佳贞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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