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4〕925号

被告人张正印,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111****,*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通州区**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号,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烁,北京京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印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被告人张正印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甲购买沃得重工330挖掘机的事实,骗取王某甲的信任,使其订购两台挖掘机,交付购车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张正印将钱款用于购房、偿还欠款等个人花销。

被告人张正印于2024年10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正印于立案后部分退赔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正印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挖掘机订单台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6.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正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检察官助理 张  爽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正印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