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4〕619号
被告人王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528****,*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街**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锐于2023年3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馆**,利用担任**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以能够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使用其个人控制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人民币60余万,归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被告人王锐于2023年12月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告人王锐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代表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席晓昕
2024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无随案移送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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