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4〕2011号
被告人陈宏生,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10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北里**条**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1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7月因吸毒被北京市西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宏生于2024年7月2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地铁站向赵某某贩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20片,经称量总克重为1.44g。被告人陈宏生贩卖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系北京市朝阳区**医院开出。
被告人陈宏生于2024年7月2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地铁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物品照片等;2.书证:北京**医院戒毒门诊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宏生的供述;5.鉴定意见:国家毒品实验室北京分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宏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生违反国家法律,贩卖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宏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宏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洁婷
检察官助理 卢 菲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宏生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见证书》各1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塑料袋三个、金属盒一个、塑料板两个;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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