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4〕138号 

被告人邱波,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72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波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波于2023年6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室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蔡某某(男,39岁,北京市人)办理儿子上学的事由,骗取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邱波于2023年11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波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志杰

                              检察官助理 解舒麟

                                2024年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邱波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