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5〕573号
被告人才育霞,女,1977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808****,*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于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育霞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才育霞于2024年7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街**楼**单元**号等地,编造虚假身份,谎称怀孕流产、建立培训网站以及房屋过户公证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52岁,北京市人)、张某某(女,46岁,河北省人)、陈某某(男,27岁,北京市人)等人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才育霞于2024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才育霞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手机鉴定数据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育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育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育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亓悦然
检察官助理 冯昱云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才育霞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白色苹果手机1部、绿色华为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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