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4〕110号 

  被告人马煜超,男,200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52004*********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4年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煜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4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马煜超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宝坻区钰华金玉二园小区、南城东路天悦园小区出租房内,通过安装宽带、固话,连接VIOP设备的方式,为诈骗人员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本市南开区电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及外省市两名被害人先后接到该设备拨打的诈骗电话,被骗钱款共计730余万元。截至案发,马煜超非法获利9万余元。

2024年1月3日将被告人马煜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涉案银行卡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宽带入网安装信息表、拨打电话情况表、其他书面证据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电信诈骗案被害人证言;

3.搜查、检查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煜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煜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煜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煜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煜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静

                                               检察官助理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煜超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