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4〕422号
被告人崔忠朝,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826****,*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忠朝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 年8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崔忠朝醉酒后,在南开区汾水道向阳医院一侧的便道上,无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主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津B7****白色哈弗牌汽车的车衣点燃,导致该车起火,后被群众扑灭,颜某某到场后发现车身多处损坏遂报警。经价格鉴定,受损车辆损失12448.96 元。被告人崔忠朝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忠朝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忠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忠朝无故损毁他人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忠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忠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丰田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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