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刑诉〔2024〕618号

杨楠,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1023****,*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静海区**乡**村**胡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隔断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2月4日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16日19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被告人杨楠趁房门未锁之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其中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号隔断房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头的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杨楠将手机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钱款用于日常花费。经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2024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楠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楠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西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楠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广峰

检察官助理 张逸雪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楠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