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刑诉〔2025〕123号

被告人柳延开,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9961126****,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5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 2025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延开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5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5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延开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 20 时许,驾驶京AA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第三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 70 公里处天津市武清区界内时,因看手机致使车辆向右偏移,骑跨第三条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撞到停驶在应急车道(该车左侧轮胎轧在分道线上)内由邵某某驾驶的津 C7****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被撞后邵某某车辆前移,车辆右前部、前部分别碰撞站在应急车道内的陈某甲、陈某乙以及停驶在应急车道内由周某某驾驶的冀HA****号小型轿车后部,致陈某甲掉落高速桥下,颅脑损伤死亡,陈某乙受伤及三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京沪大队认定,被告人柳延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青果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陈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陈某乙顶部头皮挫伤及裂伤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撞击、摔跌均可形成)。

被告人柳延开后拨打 112 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现被告人柳延开已得到陈某乙、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果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邵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延开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青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延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延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博

检察官助理 宋 琰

2025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 册

3.随案移送:光盘 4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