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刑诉〔2025〕243号 

  被告人李锋,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527****,*族,群众,务工,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3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锋驾驶冀F0****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武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公里+500米处时,遇被害人李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李锋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李某某身体接触,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河西务大队认定,李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全身损伤由交通事故可以形成。李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锋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锋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锋已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锋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5年4月23日 

                                                     

附件:一、被告人李锋现在居住地候审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随卷移送: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