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4〕450号
被告人陈宏岩,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9********,*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中保楼15号楼1门301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林亭口开发区惠园农家乐。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交通肇事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交警支队罚款五百元;2022年9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警支队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800元。2024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宏岩饮酒后驾驶津F5****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宝坻区进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宝坻区殡仪事务中心门口时,发现前方50米处有交警检查,为逃避检查遂驾车右转驶入宝坻区殡仪事务中心院内并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陈宏岩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6毫克,属醉酒。
案发后,陈宏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宏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宏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宏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宏岩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思慧
检察官助理:徐云龙
2024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宏岩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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