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刑诉〔2024〕430号
被告人王道君,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214****,*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号,住辽宁省东港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道君诈骗案,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道君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网友关系。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道君虚构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宠物布偶猫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920元。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3年9月16日在辽宁省东港市**家园**号楼**单元**号将被告人王道君抓获。经依法搜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现金6920元。案发后,被扣押现金已依法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王道君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道君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搜查、扣押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道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道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道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慧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道君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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