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刑诉〔2024〕435号

 

被告人张艳男,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914****,*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元县**乡**村**组**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街**中心**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3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艳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艳男酒后在本市河北区昆纬路天都娱乐城门前无故对出租车司机王某甲、崔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甲、崔某某二人身体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划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崔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现场将被告人张艳男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艳男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案件来源、现场手绘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艳男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津法医学【2023】临床鉴字第2749号及津法医学【2023】临床鉴字第2748号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及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艳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艳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芮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艳男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