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刑诉〔2024〕475号
被告人吴振,男,1975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303****,*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条**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4年10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振涉嫌抢夺罪,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振尾随被害人孙某某至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门**楼电梯间内,趁其不备将其右手上金戒指抢走。经天津市宝玉石研究所有限公司鉴定,被抢夺戒指为黄金足金材质;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戒指价值人民币2751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孙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6日14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号将被告人吴振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对其住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将被抢夺金戒指依法予以扣押。相关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夺戒指照片、作案时使用的10元人民币照片;2.书证:被告人吴振的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振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振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宝玉石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4G073号检测报告、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津北价认定字(2024)第01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井澈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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