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刑诉〔2025〕13号
被告人雷少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90********,初中文化,*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5月2日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5月16日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少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被告人雷少东为谋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的要求,开设银行卡1张并邮寄给上线,后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钱款。经查,上述银行卡于当月26日接收、转移涉诈钱款96万余元,其中46万余元系居住在本市河北区的史某某及相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转账。
经被害人史某某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于2024年4月27日立案侦查,后对被告人雷少东上网追逃。2024年5月2日,盘锦市公安机关将雷少东电话传唤到案,并查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案发后,雷少东家属代其赔偿史某某全部经济损失25680元,取得相关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快递记录查询单、被告人雷少东的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王某某、李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少东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少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少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少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少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长昆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少东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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