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刑诉〔2025160号 

被告人张会来,男,19744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9740410****,*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19996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723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524日刑满释放。20138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1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51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2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会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54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4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4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01123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云鼎国际KTV电梯内,因被害人马某某按关电梯未等待被告人张会来,被告人张会来借故生非,在电梯内及KTV三楼大厅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身体所受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2025114日,被告人张会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会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会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会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会来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会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会来有犯罪前科,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璇

检察官助理 白天宇

2025520

    附件:1.被告人张会来被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