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宁检刑诉〔2025〕177号
被告人王士祥,男,1977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309****,*族,文盲,务农,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士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8月10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王士祥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L****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天津市宁河区丰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李路曹道口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士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士祥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单、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华信(天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士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士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士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士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士祥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鹏
检察官助理 鲍洁莹
2025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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