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199号 

  被告人李全敬,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1105*****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2017年10月25日,李全敬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被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全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7日16时25分许,在宁晋县和平大街与凤凰路交叉口,被告人李全敬酒后驾驶冀E3****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冀E3****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孙某某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全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全敬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40mg/100ml。

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李全敬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封装照片、现场酒检及检定证书、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谅解书、委托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复函、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邢台市信都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全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全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瑞芳

                                               检察官助理 武江飞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473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