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4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路**号,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年10月1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清苑区**镇**村集市一流动商贩处,以260元的价格购买2只费氏牡丹鹦鹉回家喂养。2021年10月12日,张某某在**村集市出售上述2只鹦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费氏牡丹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涉案鹦鹉现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鹦鹉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费氏牡丹鹦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艳丽
2021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路**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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