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河北**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执行。2021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杨某某处购进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性保健食品“精品包装玛卡生精片”,并在清苑区**村其经营的“**”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700元左右,非法获利1600元左右。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鉴定,“精品包装玛卡生精片”中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向王某某等人发货快递清单一张、河北**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涞源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王某某的手机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苑区支行出具的王某某缴纳违法所得票据一张;2.物证:VIVO X20plusA手机一部;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检测报告》;6.讯问王某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保健食品经营者,明知“精品包装玛卡生精片”没有相关合格证件,可能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从事销售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光辉                                               

2021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VIVO X20plusA手机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