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乘坐其妻子张某乙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到保定市清苑区石桥乡平陵村仙庭湖畔小区附近,王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突然驶过,张某甲认为王某某别车,即换下张某乙,醉酒后驾车追赶王某某至仙庭湖畔小区西500米河堤路追上王某某,张某甲等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王某某报警。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带张某甲到清苑第五医院抽血。经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移交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及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宪棒
检察官助理 马少华
2021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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